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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来源:11保定人才网 时间:2019-02-14 作者:11保定人才网 浏览量: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27日,南京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即使是关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案件,也仅仅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即配偶权)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不宜以侵害婚姻关系的性质处理,就是按照侵害健康权的性质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即可,对于受害人配偶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配偶关于伤害其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其性权利,是有道理的,尽管性权利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但是这种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或者侵害性权利的行为,但是对于这种损害事实应当考虑。可以在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中,考虑其配偶的正当请求,增加赔偿数额,以体现对受害人及其配偶的人文关怀。

第三种意见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既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又造成了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损害,构成了两个侵权行为的赔偿法律关系,法律应当保护。因此,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要承担侵害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

作者的观点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作者认为,雨花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只有一点问题值得研究,即“性权利”的认定问题。

一、立法例参考

作者认为,本案的性质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在美国,这种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括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侵害配偶权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拒绝回复与他方共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通奸),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如果实施这些行为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的父母建议、受害配偶同意、宽恕,以及有正当的离婚理由的,则不构成该种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693条规定,间接干扰婚姻关系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害而提起诉讼,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造成性能力的丧失,则必须对该受伤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另一方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对受害人的配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是,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以及受害人的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此外,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售药,也是一种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对于干扰婚前双方的关系,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二、审理这种案件的基本思路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的本案,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审理这种侵权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这种案件是一种附带在别的案件之中侵权案件,不是独立的侵权案件。这就是说,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侵害了两个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产生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是侵害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在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上,是重合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竞合的法律关系。因此,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一方和加害人。这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重合关系不能搞错,同时,这两个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也不能搞错。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个重合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意见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作为(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的行为,具备的违法性要件,应当是违背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不作为义务(或者某些情况下的作为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这种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与侵害直接受害人健康权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只是在违法性上,具有双重属性,通俗地说,就是具有两个违法性而已,并不是两个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的既是健康权,也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在这个要件上,是要注意的,就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损害事实一定是要独立的,是单独的损害事实,而不是像违法行为要件一样,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一定要是一个独立的损害事实。这个损害事实的表现是,受害人的配偶之间性利益受到的损害。在配偶权当中,相互之间的同居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关系,是男女之间之所以成为夫妻、配偶的基本利益所在。配偶一方因为侵权行为损害健康,致使另一方配偶的这种利益受到损害,就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作者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侵权人将石灰块塞入一位妇女的阴道,造成阴道粘连,丧失性功能,使对方配偶无法与其同居,损失了夫妻间的性利益,就是这种损害事实的表现形式。本案的情况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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